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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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三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嘉支公司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459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7元,减半收取计10153.5元,由原告***承担1761元,被告***承担83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