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27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蓝礼华。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浙1127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1)浙1127执恢371号]。 经本院执行,本院本次恢复执行3250.55元,已执行到位3250.55元,本次恢复执行已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