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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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为18405.12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标准); 二、若***、***未履行上述债务,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登记在***、***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街道××路××号××#楼××单元房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XXXX-1号、侯房权证H字第1××2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10)第2××7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额为1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3元,减半收取计567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