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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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佳舜(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988147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2月13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安佳舜(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