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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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