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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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兰韵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台县兰韵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31834.7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本息合计191834.77元,2020年7月29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并随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台县兰韵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元,由被告凤台县兰韵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