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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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偃师天助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购砂款5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