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9300元,并自2019年1月3日起以2009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