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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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市合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合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濮阳市合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