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3民初23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 负责人:李文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利宁,该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兵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东雪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