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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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835986.57元(其中医疗费112153.18元、护理费10898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80元、营养费2128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94700元、残疾赔偿金699860元、护理费(今后护理依赖)674512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72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49元,减半收取11624元,由***负担1279元,由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78元,由***负担3138元,由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