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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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垫付款53878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38788.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