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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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1日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