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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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李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20年8月16日前的利息为30万元;2020年8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李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