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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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借款本金148159.92元,并就逾期部分按《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利息、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辽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被告***、***、辽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