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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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