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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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2134.5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侯志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承担224.50元,被告***、***承担5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