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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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卡号为6222××××8802)透支本金192462.58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本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闽CF0××××号车辆(以×××37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权利范围为限)享有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计2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