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隆鑫置业有限公司 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61602.55元及延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以761602.55元为本金按照年息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7元,由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书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