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150913.49元(履行方式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140913.49元,支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原告***负担65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3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