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其中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