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云浮市建程云石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告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浮分行2016年营业字第00538号《网贷通循环贷款合同》和云浮分行2018年营业展字第0008号《借款展期协议》于2018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9万元及利息51620.6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4日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计算,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6875%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三、对于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位于云浮市河口街道初城开发区324线国道边的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府国用(2010)第XXX5号、云府国用(2010)第XXX6号、云府国用(2010)第XXX8号、云府国用(2010)第XXX0号、云府国用(2010)第XXX1号]在人民币216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于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在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还款责任的,有权向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274.6元,由被告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被告云浮市创高石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