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云浮市区****************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该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以7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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