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192.5元及利息损失(以6919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919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