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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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大理智诚鑫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智诚鑫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000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原告昆明朝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66元,被告大理智诚鑫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