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264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之然

人民陪审员赵文斌

人民陪审员曹宇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亚静

书记员杨寒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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