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1民初264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之然 人民陪审员赵文斌 人民陪审员曹宇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亚静 书记员杨寒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