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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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5执470号 王荣辉: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荣辉危险驾驶罪一案,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荣辉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荣辉追缴罚金4000元上交国库,本案已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辉已将罚金4000元主动交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4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