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溪嘉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一万八千二百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利息,时间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七十元,由被告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