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21年1月20日起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1元,由原告***承担28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