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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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220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承保的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050000.00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其承保的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内赔偿***104124.2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4.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负担3341.80元,由***负担14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艳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纯杰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