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瑞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丹东瑞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签订的《瑞港商务公寓销售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的瑞港商务公寓511、512室返还原告丹东瑞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费30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