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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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216166.67、欠付利息30033.11元、罚息6467.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