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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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欠款本金50904.16元,及违约金(以50904.16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8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