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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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9000元(64000元-3000元-2000元)、拖车费1000元,合计60000元的70%为42000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500元的70%为245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9000元(64000元-3000元-2000元)、拖车费1000元,合计60000元的30%为18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223.2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520.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