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海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海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承担130元,被告承担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