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截止2019年8月23日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6,390.94元,并给付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中相关标准计算给付。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46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