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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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472.89元并自2012年6月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