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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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虎山一号8栋7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秦雪丽名下的位于萧县(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20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