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前款被告直接汇付原告***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零陵路支行; 二、原告***、***、***、***因受害人金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1,659,77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的30%,计483,530.85元,该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前款被告直接汇付原告上述账户;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