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息,自201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款5,0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8.00元,减半收取计4,424.00元、诉讼保全费1,820.00元,诉讼保险费1,04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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