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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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炉后拱坍塌拆除重做的经济损失165000元(495000元*1/3);

二、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2#炉后拱坍塌重做点炉、烘炉消耗的0号柴油损失193289.76元(579869.29元*1/3));

三、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炉后拱坍塌机组不能运行造成的少发电量导致的少收入电费492942.97元(1478828.92元*1/3);

四、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焚烧炉后拱坍塌机组不能运行造成的少发电量导致的少收入电费95581.37元(286744.11元*1/3);

上述一至四项合计946814.1元,由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炉后拱坍塌拆除重做的经济损失165000元(495000元*1/3);

六、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2#炉后拱坍塌重做点炉、烘炉消耗的0号柴油损失193289.76元(579869.29元*1/3));

七、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炉后拱坍塌机组不能运行造成的少发电量导致的少收入电费492942.97元(1478828.92元*1/3);

八、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焚烧炉后拱坍塌机组不能运行造成的少发电量导致的少收入电费95581.37元(286744.11元*1/3);

上述五至八项合计946814.1元,由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九、驳回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0元,由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183.33元,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83.33元,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83.33元。

鉴定费250000元,由原告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3333.33元,被告宜兴市国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333.33元,被告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3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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