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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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沃峰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沃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570.79元(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合计1030570.79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若被告丹阳市沃峰工具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可以以编号为苏L1-0-2016-0006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的机器设备(19台磨床、5台全自动开口机、5台手动开口机、7台全自动清边机、4台手动清边机、2台全自动后双角、4台半自动清边机、7台冲床、8台切割机、7台中轧机、3台大轧机、5台新式全磨机、3台老式全磨机)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债权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8元,由被告丹阳市沃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