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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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7500元并支付利息475506.51元(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合计1773006.51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并支付。 二、若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就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房产(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债权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