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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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车费12000元。 如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