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以234472.7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 案件申请费1692元,由献县聚德泉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