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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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00)欠款本金58923.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至2017年12月18日止的零售利息3018.42元,分期手续费1553.15元,违约金2735.11元(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