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天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4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付计德,男性,****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临沂天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4772059352P,住***。 法定代表人:陈立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计德与被执行人临沂天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13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也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2215.00元。 执行经过 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责令履行生效的((2018)鲁13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3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子翼 审判员刘明涛 审判员付文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政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