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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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403874.7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96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717元(已减半收取,预收9962元),由被告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