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1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8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由***负担1030元,由***负担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