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市泰成电气有限公司
扬中市金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市泰成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2039079元及利息(具体为按照本金523907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2039079元计算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66元,由原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033元、被告镇江市泰成电气有限公司及***共同负担37033元(其中原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7033元已预交,被告镇江市泰成电气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37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逾期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00元,由被告镇江市泰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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